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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技术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2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技术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事项
内容
无效情形
①限制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研究开发或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如要求对方将其改进的技术无偿或不公平的提供给对方、无偿独占或共享);
②限制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的技术;
③阻碍一方按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不合理地限制接受方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④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不必要的附带条件(如技术、材料、产品、服务、人员等);
⑤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材料、设备等的渠道;
⑥禁止技术接受方对该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特殊情况
①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或认可,视为法人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担责任;
②未经法人授权或认可,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因此受益的承担相应责任。
①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②对办理审批或许可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实施技术的一方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除情形
①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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