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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1.适用试点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
2.核定方法:
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①投入产出法; ②成本法; ③参照法
①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③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3.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4.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5.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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