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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印花税税收优惠及纳税方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1-23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印花税法

  知识点:印花税税收优惠及纳税方法

  (一)印花税税收优惠

  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4.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二)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纳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划销,纳税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

  2.汇贴或汇缴纳税

  (1)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2)汇贴纳税法。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

  (3)汇缴纳税法。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可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3.委托代征法

  税务机关委托,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九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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