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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船舶吨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1-23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六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知识点:船舶吨税

  (一)征税范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

  (三)税收优惠

  1.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2.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四)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3.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六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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