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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质押
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2、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金钱一般不能出质,但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以作为质押物;
4、保证、抵押、质押的设立,均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a、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以其他股权出质,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的质押:
a、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b、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4、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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