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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质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16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质押

  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2、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金钱一般不能出质,但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以作为质押物;

  4、保证、抵押、质押的设立,均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a、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以其他股权出质,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的质押:

  a、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b、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4、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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