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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撤销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16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解释】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①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②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③种处分行为的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一般认为,转让价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价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5.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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