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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合同效力待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11-16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合同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注意】联系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意】联系代理的规定。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注意】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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