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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定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1-13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定金

  (1)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释1】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解释2】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都应采取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5)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四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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