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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21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1)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示: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计算是一致的,不影响销项税额的计算,但会对收到发票的纳税人产生影响:普通发票,不可抵扣;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②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具体规定

  直接收款: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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