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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撤销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10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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