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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代位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10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合法双到期不专属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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