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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8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对象及条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解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大股东禁止期)。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除上述之外的发行对象,12个月内不得转让(小股东禁止期)。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提示:法定障碍: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提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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