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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8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

  1.基本条件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

  (5)股份发行数量的确定

  ①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不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强制挂钩);

  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2.重要程序

  (1)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应当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请;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3.发行人的提示义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载明公司拟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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