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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稀释每股收益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定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企业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以及对分子和分母调整因素的影响。
1.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潜在普通股通常对每股收益具有稀释的可能性。比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每股收益的可能性,不是在实际转换时,而是在其存在期间具有稀释的可能性。等到实际转换时,就变为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而不是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将会增加企业每股亏损的金额。
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将增加每股收益或是降低每股亏损的金额,可表明该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而是具有反稀释性,在计算每股收益时,不应予以考虑。
2.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潜在普通股一旦假定转换成普通股,与之相关的利息等费用将不再发生,原本已从企业利润中扣除的费用应当加回来,从而增加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因此,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这一因素一般作为一项调增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最常见的例子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潜在普通股假定转换成发行在外普通股,除了直接导致当期净利润发生变化的调整因素外,还应考虑一些随之而来的间接影响因素。例如,实行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的企业,假定潜在普通股转换成发行在外普通股,相关利息费用的减少将导致企业利润的增加,进而导致职工利润分享计划相关费用的增加,对此,也应当作为一项调减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及按照税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3.分母的调整
分母的构成如下:
(1)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2013年1月1日)转换为普通股。
(2)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
(3)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4)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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