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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税法》知识点:计税依据的主要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08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计税依据的主要规定

征税项目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税率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月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算,分月缴纳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3500元)  按年计算,分次缴纳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含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中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以800元为限扣除修缮费用) 
20%比例税率
  
按次纳税
特殊规定有: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
稿酬所得减征30%;
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减按10%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加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减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受赠房产所得可扣受赠税费) 
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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