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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07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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