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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03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②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③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解释1】在宴会上致贺辞,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任何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事实行为亦会产生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主张。

  (3)合法行为

  【解释】只有合法行为才可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民事行为”相区分: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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