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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资源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减免税项目 |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 4.尾矿再利用不征收资源税。 5.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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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应税产品 | 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 |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 |
其他结算方式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 |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 | 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的当天 | |
纳税地点 开采地、生产地、收购地 |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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