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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提示1】20%是起征点,不到不征。 【提示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征收管理 | (一)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 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地点: 法人纳税人:房地产所在地。 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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