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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03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提示1】20%是起征点,不到不征。
  【提示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  (一)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
  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地点:
  法人纳税人:房地产所在地。
  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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