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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顺位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31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抵押权顺位

  1.重复抵押: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NOT按抵押的先后、借款时间、借款的到期时间)。

  2.调整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分析】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没有参与变更的,所得到的清偿数不变

  3.实现: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先到期  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总金额-在先(清偿)=在后(提存) 
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先到期  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总金额-在先(提存)=在后(清偿)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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