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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31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因主体资格终止(如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特殊规定:

  ①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②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3)银行主动予以撤销

  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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