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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4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

  所有权+他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质押权+质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2.公示的效力:

  (1)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两种立场。

  (2)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3)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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