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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城建税计税依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16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城建税计税依据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4.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5.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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