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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一)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一般原则
《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例外情形
1.《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
(三)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制度
1.货物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
《对外贸易法》规定,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商务部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2.技术进出口备案登记制度
《对外贸易法》规定,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据此,我国对自由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需要指出的是,此种合同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3.关于技术进口合同的特别规定
根据《技术进出口条例》,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4.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1)货物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
根据《货物进出口条例》的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2)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我国对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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