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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提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2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2.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2)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4)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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