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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2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

  (1)无论是直接投资的汇入还是汇出,外国投资者应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2)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4)外汇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2.境外直接投资

  (1)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2)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其中,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备案制度。

  (5)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3.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境内机构、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4.外债管理

  外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包括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等。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潜在外汇偿还义务,是一种或有外债,也纳入外债管理。

  (1)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3)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①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②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4)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

  5.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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