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反垄断法律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3-11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反垄断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反垄断法上的行政责任,是指由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针对违法垄断行为作出的制裁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形式。

  2.民事责任

  非法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关反垄断法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在如下情形下,相关当事人可依据反垄断法和民法主张赔偿责任:一是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二是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三是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四是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五是因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3.刑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