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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定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定金

  1.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处理: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VS订金】订金无担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时,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必须如数返还款项。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

  (1)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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