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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0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1.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

经营者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有时也会参与组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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