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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额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计税营业额确定的主要规定有:
一、建筑业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①如设备由发包方提供,承包方只提供安装劳务,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②如设备由承包方提供,与安装劳务一并收取,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
二、金融保险业
1.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加息、罚息)。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买入价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保险业务:
(1)初保业务营业额:全部保费收入。
(2)储金业务营业额:储金的利息(即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3)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
(4)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
(5)境内保险人以境内标的物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三、电信业务
集中受理跨省出租电路业务: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余额计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四、娱乐业
娱乐业以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及其它收费。
五、服务业
1.一般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为营业额。
2.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营业额。
4.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6.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七、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核定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八、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5.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8.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部分金额后确定营业额的,其扣除的金额应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
3.自建行为:是指纳税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为。
(1)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2)纳税人(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总结:
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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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营业额
|
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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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建筑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 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
2.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 | 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 | |
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 安装劳务收入 | 不包括发包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
4.从事装饰劳务 | 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
不包括原料、主料的价款 |
4.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1)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入按“建筑业”交营业税;
(2)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属于“服务业-代理业”,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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