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30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知识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清偿顺位

  一般企业: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注意1】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按同期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注意2】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注意1】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一般情况下劳动报酬属于“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属于“职工债权或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注意2】破产企业在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新增)

  (5)普通破产债权。

  【注意】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法院宣告其破产。

  (2)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实施

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债权  管理人提存  ①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②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中会计网校论坛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