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5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结算账户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1-30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知识点:结算账户

  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不是储蓄)的人民币活期(不是定期)存款账户。

  (一)结算账户的种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核准类 
一般存款账户  备案类 
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QFII专用存款  核准类 
其他  备案类 
临时存款账户  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  备案类 
其他  核准类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备案类 

  (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基本存款账户

  (1)作用:主办账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限制: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开立者:具备申请资格的并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常设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一般存款账户

  (1)作用: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开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

  临时存款账户

  (1)情形: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机构境内经营。

  (2)期限: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作用: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注意】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异地结算账户

  (三)结算账户的撤销

  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程序:

  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自愿销户:

  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