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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怎么把握对内部控制测试的时间间隔?
回答:注册会计师如果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某些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的话,肯定是需要在当年进行适当的测试的。只不过如果有关的控制自上次并没有发生变化且不属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而且两次测试的时间间隔没有超过两年的话,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对这部分控制不予进行测试。这里指的是部分控制,非全部控制。
1.假如2010年对控制进行了测试,那么2011年及2012年可以不用对控制进行测试,2013年就一定要对控制进行测试。也就是说这个地方给出了一个最长周期的界定。
2.假如有100项内部控制,上期(比如是2005年度审计)均测试有效,那么自上次测试后未发生变化本期内仍然可以利用上期有效的证据(意思不做测试了直接视为有效),但是准则不以允许这么一直信任下去,至2007年度就必须再测试一次(此所谓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两年),如果只是这样规定,那么就可能有CPA这样做,2006年什么测试也不做,直接任赖这100项内部控制,到了2007年再来对这100项控制进行测试。所以准则又规定“不应将所有拟信赖控制的测试集中于某一次审计,而在之后的两次审计中不进行任何测试”,像上面的这种情况就是不允许的了,正确的做法是2006年虽然信任上期控制有效的证据,但是也测试一部分(比如三、五十项的样子),同样2007年也测试一部分,这样就不会出现闲时闲得无聊、忙时忙得天昏地暗。
3.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应当在每年都要进行测试,比如针对特别风险制定的相应内部控制,如果注册会计师信赖相应的控制,则应当在每年都要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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