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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8-04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在公司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比较重要也比较特殊的人群,公司法律制度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一些重要的规定,各位考生应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能够根据相关规定判断题目所给的案例材料,选出正确答案。

正保会计网校注会考试辅导的老师们在讲课时提到,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很容易识别,但是哪些人是高级管理人员呢?《公司法》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章程中还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也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明确哪些人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后,大家应注意他们的任职资格,其中一些特殊情形及年限要注意记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各位考生要注意掌握上述内容并能够用来分析案例材料。现在离考试还一个多月的时间,大家是否正在查漏补缺呢?通过正保会计网校的注会机考模拟系统多做些练习题来检查自己对考点的掌握情况,可能是比较直接好用的方法,但是要注意不要为了做题而做题,一定要注意认真查看和理解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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