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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7-16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当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这种公司一般被称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比较大,社会影响力比较大,而且股东众多,因此,法律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有一些特别的规定。现在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注会考试网上辅导内容,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特殊规定做如下归纳总结,以方便各位学员复习和备考。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为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由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行股权激励机制。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对一些重要知识点的复习,各位考生可以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梦想成真”辅导丛书学习。“梦想成真”辅导书有备考指南,有各考点的归纳总结,有经典例题,还有配套的同步练习题。听课和看书之后,通过“梦想成真”辅导书来温习相关知识点,然后做同步练习,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复习,有利于增强复习备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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