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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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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中的相关内容,现在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做以下梳理。《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一、发起人条件

1、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上对于发起人并无定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可见发起人的主要特征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股东。

二、财产条件

1、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资

1、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3)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股权出资

(1)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的情形除外。

(2)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也应当经过评估作价。

4、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股东出资是否缴纳,第二是出资金额是否与股东认缴的金额一致。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无权处分的规则进行处理。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视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5、不按照规定出资的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包括股东未缴纳出资和缴纳出资未能符合认缴金额,这分别称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产生的责任与此类似。相关股东应补足出资等全面履行出资人义务,造成相关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组织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相应的名称、住所,必须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2、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还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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