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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税法》: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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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在复习注会《税法》的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时候,首先要注意理解和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这两个概念,前者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后者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免于征收;其次要注意这两类收入中的特殊规定。现在对这两类收入的知识点做如下整理。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对不征税收入有两个比较特殊的地方: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做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支出使用、也未缴回的,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注意,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大家在复习备考的时候,应在记忆的基础上能够判断、分析题目所给的收入属于哪类收入;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懂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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