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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的复习中,公司法律制度这部分内容包含非常多的细小且重要的知识点。怎么做才能更好更方便地记住这些知识点,是公司法复习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根据正保会计网校注会考前辅导老师讲课及优秀学员分享的成功经验,对公司法律制度众多知识点的记忆主要通过表格形式,这种方法简洁而方便,能从整体上把握知识体系。
现在根据正保会计网校注会考试网上辅导的授课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知识点做总结,以方便大家对这两块内容的记忆和掌握。
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知识点总结
设立 |
设立条件 |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包括股东未缴纳出资和缴纳出资未能符合认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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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方式 |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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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失败 |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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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股东大会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 |
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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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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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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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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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
任职条件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股份发行和 |
优先股的规定 |
在试点阶段,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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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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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 |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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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转让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二、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知识点总结
设立 |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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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和缴纳方式的要求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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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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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股东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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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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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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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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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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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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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对众多的琐碎的知识点的记忆,一方面可以用如上表格帮助忆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正保会计网校的机考模拟系统做一定量的练习,这样能更好地记忆相关知识点,利于学会运用所学的知识点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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