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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租赁合同的一些特殊内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6-19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租赁合同可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比较密切,也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一个比较特别的考点,其中一些特殊内容现在做一个小结,大家可以根据下面所列的内容,逐一理解和消化记忆。大家可以登录正保会计网校的机考模拟系统按章节做练习,以巩固对租赁合同的特殊内容的掌握。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3、不定期租赁的一些特殊规定,包括: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8)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租赁”,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5、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学习备考方法之一就是反复多次地看教材和笔记,只有重复的次数多了,印象才深刻,才容易把一些重点内容记住并掌握,运用到答题中去。上述知识点小结出于这个目的,方便大家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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