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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定金”的问题,例如买房或买车的时候有可能会被要求交纳定金,那么大家对定金的认识达到什么程度?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对定金的相关知识点有什么要求?现根据正保会计网校苏苏老师在会计移动班的讲课,再结合相关资料,对定金的相关知识点做以下小结。
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对“定金”的学习,主要关注以上几点规定,都是比较特殊的要求,应联系日常生活理解,多看几遍,多记几次,再做些练习题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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