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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经济法》:注意学习重要考点无权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5-29

《会计》 《审计》  《税法》  《经济法》  《财务成本管理》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情形在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考试中以及日常经济生活中都会经常遇到,因此,按照正保会计网校注会考前辅导老师王妍荔的看法,要重视对无权代理知识点的学习。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无权代理而为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视具体情况而定:

1、本人的追认

(1)《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保护

法律为了保护相对人,给予相对人以下权利:

(1)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王妍荔老师提醒大家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综合上述,无权代理的相关知识点主要涉及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的追认、相对人保护等三方面内容。无权代理而为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视是否追认、是否撤销而定;大家要注意被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催告及行使撤销权的细节。还可以到正保会计网校王妍荔老师的注会《经济法》课堂学习,通过她的讲授会更容易掌握这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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