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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CPA备考过程中那些“双胞胎”知识点之税法篇!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4-12-18
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战略财管

在CPA备考过程中,税法中存在一些知识点在表面上看似相似,但实际上却有着重要的区别。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盘点一下!

盘点CPA备考过程中那些“双胞胎”知识点之税法篇!

一、税法基本原则与适用原则
01
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税收要件法定和税务合法性。

税收公平原则:能力相等,税负相似。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承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02
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无效。

法律不溯既往原则: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用旧法不用新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行为,新旧二法不同时,用新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同一事项,有特别法和普通法时,用特别法。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级别较低的特别法效力可高于级别较高的普通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其中,实体法指各税种税法,程序法指征管法、行政法等。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税收争议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二、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转出
01
视同销售行为: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外购的货物只有在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才需视同销售处理。

判断确应进行视同销售处理时,按照“先平均,再组价”的原则寻找视同销售的销售额,而不要直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计算增值税。

02
进项税额转出:

针对以前期间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货物、服务、劳务,如果当期发生了改变用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情形,则需要在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而不需要追溯至以前实际抵扣的期间。

三、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扣除与资源税扣除
04
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部分税目的应税消费品不允许扣除消费税,如酒类(葡萄酒允许扣除)、金银铂钻首饰等。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时,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范围与外购应税消费品允许扣除范围大致相同,但不含葡萄酒。

购入应税消费品的抵扣政策仅限于生产环节,不可以跨环节抵扣。

02
资源税扣除:

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再进一步加工成应税产品时,不征税。

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加工成应税产品时,允许扣除外购已税产品的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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