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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8

忍耐力较诸脑力,尤胜一筹。想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就要持之以恒,每天都要坚持做题哦~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开始!

单选题

2012年8月,甲、乙、丙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丙就其股权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股东甲、乙征求意见。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是( )。 

A.如果甲、乙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作答复,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B.如果甲、乙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丙不同意其转让股权,且自己也不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C.如果甲、乙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丙同意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可以优先于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D.如果甲、乙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丙同意转让股权,甲、乙对丙转让的股权直接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受偿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解析】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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