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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股东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24

实践能够检验真知,做题也是检验中级会计职称学习成果的好办法哟!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为您准备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大家快来开始今天的学习吧!

●经济法判断题:股东诉讼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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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股东直接诉讼中,不涉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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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材整体变动

教材变动较大,不仅涉及章节结构的调整,更涉及实质性内容的调整。

1、主要的结构调整是删除原第三章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

将原第三章第二节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拆分为了五节的内容。

2、实质性内容变动较大的章节是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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