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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标的物的风险的承担表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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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多选题:标的物的风险的承担表述

2015年10月1日,甲有一批货物正在由北京运往上海准备销售的途中,10月5日,甲与上海的乙就这批货物洽谈并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货物卖给乙。签订合同时该标的物仍在运输途中,此时关于标的物的风险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有( )。

A.标的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乙承担

B.标的物的风险在实际交付买受人乙之前是出卖人甲承担

C.如果甲在10月5日已知该批货物毁损但未告知乙,则应当是甲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

D.如果甲在10月5日已知该批货物毁损但未告知乙,则仍应是乙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C
【解析】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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