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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债务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21

勤能补拙,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不能纸上谈兵哟!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提供了高质量习题,以下为《经济法》习题,备考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们,快来一起来练习吧!

●经济法单选题:债务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债务人有权处分的权利中,不能用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是( )。

A、可以转让的股权 

B、应收账款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存款单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根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本题C选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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