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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代位权行使必备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1-15

时间,抓住了就是黄金,虚度了就是流水。理想,努力了才叫梦想,放弃了那只是妄想。努力,虽然未必会收获,但放弃,就一定一无所获。正保会计网校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习题,让您在日积月累中圆梦中级会计师。

●经济法单选题:代位权行使必备条件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不属于代位权行使所必备的条件是(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B、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C、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D、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减少财产的行为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D选项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以上习题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如查看完答案还有不懂,可以再去网校答疑板上留言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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