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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级会计必刷题: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0

叮咚!又到做题的时间了~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练习题,为大家中级会计师考试助力。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例题·单选题】(2018年卷I)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李某误以为赵某的镀金表为纯金表而花高价购买

  B.陈某受王某胁迫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C.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D.孙某受蔡某欺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可撤销的法律行为。选项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选项B: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选项C: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选项D: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时间会记得,你翻过的书,背过的笔记,老天会看到,你努过的力,流过的汗滴,别把负担,留给自己,满腔的报负,就全部写到考卷里,祝你中级会计师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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