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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级会计必刷题:撤销权行使期限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7

成功的意义应该是发挥了自己的所长,尽了自己的努力之后,所感到的一种无愧于心的收获之乐。为了让大家对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知识点更加熟悉,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法律行为的试题,即将考试的你快来看一看吧。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显失公平当事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B.重大误解当事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C.受胁迫当事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D.当事人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解析】

选项B:重大误解当事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选项C: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选项D:当事人自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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