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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级会计必刷题:撤销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5

成功的意义应该是发挥了自己的所长,尽了自己的努力之后,所感到的一种无愧于心的收获之乐。为了让大家对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知识点更加熟悉,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法律行为的试题,即将考试的你快来看一看吧。

甲在乙商场购买一个标明“原装进口”的智能手机配件,拿到专业维修店检测,结果确定所买配件为国产。甲多次与乙商场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手机配件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甲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 )。

A.2年    

B.3年

C.1年      

D.4年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甲的撤销权行使期间是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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